設立生前信託(trust)的利和弊

利:

  • 避免法庭認證之手續,昂貴花費及防止遺產長期凍結之不便,可迅速分配遺產
  • 有隱密性,遺產資料不會像遺囑一樣成為公共記錄
  • 可有最大幅度的控制支配能力
  • 在設立人失去法定生理及意志判斷能力時,不須經由認證法庭指派資產管理者(manager)
  • 具伸縮性,設立人可依需要隨時增加資產,及設立“持久授權書”(durable power of attorney)指定某人在自己不能管理事務時代為處理
  • 非常不易反駁爭辯,促進家族安定和諧

弊:

  • 設立時須經過謹慎考慮所有個人家族財務計劃、稅法及心理期望等等
  • 資產移轉入信託的手續比較繁複
  • 設立費用可能比前二者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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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謝鄧》五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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