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豁免課稅的項目

根據《遺產稅條例》(第111 章) , 在死者去世時轉移的所有財產, 不論動產和不動產, 均須課徵遺產稅。根據地域來源徵稅原則, 只有在死者去世時位於香港的財產, 才須課稅。

該條例亦訂明若干獲豁免課稅的項目, 包括:

‧在香港為慈善目的而轉移的財產;
‧由死者尚存配偶繼承的婚姻住所;
‧人壽保險利益; 以及
‧總值低於某個限額(現為750 萬元)的遺產。

注意:《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的影響

若一名人士在法案生效日期(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零時零分或之後去世,他的遺產將無須繳付遺產稅

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然而,法案將具有追溯效力,在條例生效後,在2005年7月15日零時零分或之後,但在法案生效日期前(二零零六年二月十一日)去世人士的遺產,如有關遺產的評估總值超過750萬元,當局只會對遺產徵收100元的象徵性稅款;多繳的遺產稅,將獲退還。徵收象徵性稅款會確保所有提述實際收費或繳付遺產稅的現行法律條文和法律文件,不會受到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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